網絡購物平台中常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這個規則設立的初衷,是爲瞭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但消費者真能無限制地任性退貨嗎?
爲拍攝菜譜,小家(化名)欲採購一台單反照相機。經多方比對,並在某購物平台咨詢客服後,小家終於選購瞭一台佳能單反套機。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三) 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适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