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在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一場(chǎng)暴力犯罪,擊碎瞭(le)少年之間平靜的表象,讓一個年輕的生命,永遠定格在瞭(le)那個春天。
2024年12月30日,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分别判處十三周歲的被告人張某無期徒刑、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馬某由相關部門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法槌落下,但對案件的思考遠未止步。在最高人民法院,專職負責未成年人審判指導工作的法官們,對這一案件進行瞭深度調研。
案件中的三名被告人張某、李某、馬某與被害人王某,案發時的年齡均爲13周歲。惡意萌生於一個荒誕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趙俊甫:案發前幾天,張某瞭解到被害人手機裏有幾百元的零錢,就向李某提議殺死被害人之後平分被害人的錢款。在案發前,張某提前準備去塑料大棚挖瞭坑,在案發當天把被害人騙到塑料大棚,實施瞭殺害。張某把被害人的手機中的191元錢轉出去,分瞭一半給被告人李某,讓被告人馬某砸毀瞭被害人的手機卡。
近年來,一些嚴重暴力犯罪案件當事人,因未達到法定年齡而免予承擔刑事責任,引起瞭社會廣泛關注和讨論。2021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法律層面,爲處理此類案件提供瞭明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蔡金芳: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於這種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的,堅決依法懲治,彰顯司法公正。
而這起備受關注的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屍案,使修訂的法律條文走向司法實踐,以一份具體的判決,回應瞭公衆對“如何懲處重罪少年”的關切,也爲同類案件的處理作出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趙俊甫: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是提議殺人,並且糾集他人參與,在殺人過程中爲主,直接緻被害人死亡,是罪責最重的主犯,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張某無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積極參與犯罪預謀和實施殺人,也是共同犯罪的主犯,罪責次於被告人張某,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2年。
年齡並非免責金牌,違法犯罪必擔責,在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情況下,對張某頂格判處無期徒刑,彰顯對未成年人“寬容而不縱容”的司法方針。而對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馬某的判決,則體現瞭“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法官 趙俊甫:被告人馬某在共同犯罪中,沒有參(cān)與犯罪預謀,沒有實施具體的加害行爲,案發(fā)後沒有分得贓款。根據馬某的犯罪情節,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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