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名勞動(dòng)者遭遇“無薪試崗”的事件引發(fā)熱議,相關話題登上熱搜。
據工人日報(bào)報(bào)道,招聘時,一些企業會在面試後設置3至10天的試崗期,臨近試崗結束,再以“經驗不足”“人崗不匹配”等理由辭退勞動者,並(bìng)拒絕支付試崗期工資。
當(dāng)勞動者想要通過投訴、勞動仲裁等途徑讨薪時,由於(yú)未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勞動關系又成爲難題。
一、多名勞動(dòng)者試崗期變(biàn)“白用期”
上班第一天,李先生卻被老闆告知要先通過7天的“無薪試崗”。考慮到從(cóng)外地過來的“沉沒成本”,李先生同意瞭(le)該要求。試崗期間,盡管客戶十分滿意,老闆卻表示“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離職前,李先生想要回6天的工資,老闆卻說:“沒達到要求就拿不到錢,之前幾個修圖師也是這樣”。
今年4月,溫女士應聘蘭州某教培機構少兒編(biān)程教師崗位,被要求試崗一周。期間她完成兩次試講後,機構以"經驗不足"爲由拒絕錄用,建議轉崗托管教師。溫女士拒絕後要求支付試崗工資,機構卻稱,“你隻是跟課學習,不應有報(bào)酬”。溫女士表示已留存課堂照片、聊天記錄等證據,但對方不再回複。
有不少網友表示,自己也曾經曆過(guò)“無薪試崗(gǎng)”。
二、勞動者維權並非易事
溫女士撥(bō)打12345和12333投訴後,均被分派至城關區勞動(dòng)監察大隊。溫女士向勞動(dòng)監察大隊提交證據後,工作人員建議她申請勞動(dòng)仲裁。
此外,城關區人社局工作人員前往教培機構進行調(diào)查後,向溫女士反饋瞭(le)情況:
在單位考勤表和員工花名冊(cè)中沒有發現她的信息,單位稱(chēng)未與她建立勞動關系,僅向她提供學習培訓,約定不收取培訓費也無薪資。
因缺乏進一步的證據,工作人員建議她申請仲裁,但鑒於(yú)周期長,溫女士最終放棄瞭(le)維權。
由於(yú)維權意識較強,來自北京的任女士拿到瞭(le)試崗補貼。2024年,任女士入職一家公司做客服,3天後才被告知有“5天無薪試崗”的規定。她立刻保留工作記錄、聊天截圖和任務錄音作爲證據。
試崗最後一天,經理以“不合适”爲由讓她離職。任女士拿出證據,提出會通過勞動仲裁維權,經理轉變(biàn)态度,最終成功拿到600元試崗補(bǔ)貼。
記者在社交平台發現,不少勞動者通過領導(dǎo)留言闆、全國根治欠薪線索反映平台等渠道反映“無薪試崗”問題後,經有關部門協調,最終拿回工資或一定金額的試崗補(bǔ)貼。
三、專家提醒:警惕“無薪試(shì)崗(gǎng)”!
華東政法大學社會法研究所所長(zhǎng)李淩雲表示,法律上沒有試崗的概念,隻有對試用期的規定。由此,有的企業故意避開法定的試用期制度,把勞動者引入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帶(dài)。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隻要存在用工行爲,用人單位就與勞動者建立瞭(le)勞動關系,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bào)酬。勞動者若在試崗期發生意外,還會涉及工傷賠償的勞動争議。
她提醒勞動(dòng)者,如果企業要求“無薪試崗”,說明用工不夠規範(fàn),應盡量避而遠之。如果選擇接受試崗,也要注意搜集保存相關證據,以便事後依法維權。
針對此事,中青評論發文《勞動者遭遇“無薪試(shì)崗(gǎng)”,無良企業休想跳出法網》稱,勞動者付出瞭(le)這麽多,用人單位卻無需承擔任何成本,這樣的制度安排,無論打著(zhe)什麽旗号,都與“公平”二字毫不沾邊。
更進一步,有關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如定期發布合法用工提示,明確(què)指出“無薪試崗”的非法屬性,對頻繁採(cǎi)用類似手段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将多次違規的企業列入勞動雇傭失信名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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