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有沒有遇到過這種情況:興沖沖地辦(bàn)瞭(le)健身卡、美容卡,結果商家突然關門跑路,充的錢全打水漂瞭(le)。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正式實施,以後遇到“卷款跑路”“退卡難”這些糟心事,可以用新規維權瞭(le)!
一、商家“卷款跑路”,将面臨(lín)三倍賠償(cháng)甚至刑責
如果商家收瞭(le)消費者的預付款,卻因經營不善“卷款跑路”,不依法進行清算,将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消費者可以起訴要求三倍的懲罰性賠償(cháng)。
司法解釋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chéng)罰性賠償(cháng)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将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閉(bì)店之後惡意逃避消費者的退款申請,有故意欺詐的行爲,就可以認定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cháng)責任。如果詐騙的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的嚴重情節構成詐騙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què)責任主體和商場(chǎng)義務,解決“追責難”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bàn)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闆跑路時互相推诿,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如何解決“追責難”?對此,司法解釋進行瞭(le)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què)瞭(le)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zhǎng) 吳景麗:比如說,甲經營者明知乙經營者以他的名義收取預付款進行經營,這種情況下,如果乙經營者跑路瞭(le),消費者就可以要求甲經營者承擔責任。再比如加盟店發卡,向消費者承諾總店将承擔最終的兌付責任,總店默許這一行爲,此時消費者可以向總店要求承擔責任。
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場是否需要擔責呢?司法解釋明確(què):商場作爲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瞭(le),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我們在使用這一條實際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是非常慎重的,隻要商場(chǎng)盡到瞭(le)法律所規定的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就不再承擔責任瞭(le)。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辦(bàn)卡時,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如查看商家的營業執照、經營資質,並(bìng)且保存好合同收據和轉賬記錄等。
三、辦(bàn)卡不退、商家跑路……記住這5個(gè)維權利器
維權利器1:商家卷款跑路?别怕,法院支持三倍懲(chéng)罰性賠償(cháng)!
新規規定,如果商家收瞭(le)錢不提供服務,還惡意逃避退款,消費者可以起訴要求三倍的懲罰性賠償(cháng),情節嚴重的,商家還可能負刑責。這下,那些要卷款跑路的商家,可得好好掂量掂量瞭(le)!
維權(quán)利器2:霸王條(tiáo)款?直接無效!
那些“收款不退”“丢卡不補(bǔ)”“限制轉卡”的霸王條款,新規(guī)直接判定無效。
維權(quán)利器3:退卡、轉卡,輕(qīng)松搞定!
新規(guī)還解決瞭(le)退卡難、轉卡難的問題。在合理情況下要求退卡、轉卡,商家不能無故拒絕。比如:商家遷店搬遠、商家換老闆、總預約不上服務、身體健康出現重大問題不再需要服務瞭(le),這些情況都可以要求退卡。另外,轉卡也更自由瞭(le),隻要通知商家,轉讓即可生效。
維權利器4:七天内無理由退款,預付式消費(fèi)擁有後(hòu)悔權!
新規規定,預付式消費(fèi)也能享受七天内無理由退款。不過,有個例外,如果之前是因爲享受過相同服務而辦(bàn)的卡,就不能濫用這項福利。
維權利器5:證據(jù)難找?法院幫(bāng)你搞定!
新規明確(què),如果商家掌握證據卻拒不提交,法院可以直接採信消費者的主張,再也不用擔心“有理說不清”瞭(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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