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3.3公裏的路程預計用時不到10分鍾,但網約車(chē)因爲繞路用時47分鍾,最終裏程爲11公裏,導緻一名考生遲到。考生稱考試遲到影響瞭(le)其正常發揮,導緻其錯失“上岸”機會,起訴網約車(chē)平台公司索賠4萬餘元。
3月13日,貴陽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公布此案,判決網約車(chē)平台公司賠償(cháng)考生2000元。
據悉,去年,小馬通過打車軟件下單前往貴陽某學校參(cān)加考試。下午13時21分,某平台網約車接單。原本3.3公裏的路程,預計用時不到十分鍾,而該網約車於(yú)14時08分才到達目的地,曆經47分鍾,裏程爲11公裏。
網約車(chē)之所以繞路,除瞭(le)駕駛員未經小馬同意私自拼單,送另一乘客導緻行程和時間增加,還有系統導航錯誤的原因。因爲繞路,導緻小馬遲到。
此次考試,小馬最終未能進入面試。小馬認爲,考試遲到影響瞭(le)其正常發揮,導緻其錯失“上岸”機會,網約車司機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責任。在與網約車平台公司協商賠償(cháng)無果後,小馬一紙訴狀将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cháng)其損失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小馬打車的目的是準時參加考試,案涉行程的不合理時長導緻原告未能準時參加考試,一定程度影響瞭(le)原告考試的發揮。但考試成績與考生的綜合素質、準備是否充分等因素息息相關,小馬未說明其筆試成績與進入面試的最低分數相差多少。因此,法院認爲,小馬遲到10多分鍾與其未能進入面試並(bìng)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但遲到對考試的負面影響是客觀存在的,考慮到小馬因本次考試投入瞭(le)時間和精力,也花費瞭(le)報(bào)考費、車費、住宿費等費用,法院從公平原則考量,酌情支持網約車平台公司賠償小馬2000元,以彌補其遭受的損失。案件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法院表示,出租車、網約車的駕駛員接單後,在運送乘客的過程中,駕駛員未按平台自帶的導航路線行駛,或未征得乘客同意私自拼單、私自改變(biàn)線路,導緻乘客曆時及行程加長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乘客有權要求承運人退還費用並(bìng)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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