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發帖稱(chēng),中華兒(ér)慈會(中華少年兒(ér)童慈善救助基金會)河南負責人、9958項目志願者雷某要求患病孩子媽媽“陪睡”才給捐款一事,持續引發關注。
相關帖文稱,雷某讓患病孩子媽媽陪他睡一次,給一點捐款;再睡一次,再給點捐款。雷某對患兒母親說:“愛(ài)你,愛(ài)你一輩子。”針對該帖文,河南省民政廳慈善處回應,正在瞭(le)解和核實情況。
對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偉認爲:“相關部門正在核查此事,如屬實,被舉報人則涉嫌刑事犯罪。”
徐偉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關系。在此事件中,舉報(bào)人稱被舉報(bào)人以捐款爲要挾,迫使患兒母親陪睡,如果患兒母親急需要捐款救治患兒而别無選擇,這種行爲很可能符合強奸罪中“脅迫”的定義。並(bìng)且,法律對強奸的定義是違背被害人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進行性交的強制性行爲,從這一點來看,被舉報(bào)人的行爲如果屬實,也符合強奸的基本特征,因爲他通過要挾的手段,迫使患兒母親在違背自己意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關系
而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dān)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将本單(dān)位财物非法占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在該事件中,如果被舉報(bào)人利用職權将善款獨吞後據爲己有或者進行挪用,就涉嫌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
除此之外,如果被舉報(bào)人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旦情況屬實,可能還涉嫌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緻使侵吞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産損失等。如果被舉報(bào)人在處理與患兒相關事務中,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影響力,以不正當的方式決定捐獻對象的,就可能屬於(yú)濫用職權的範疇。
“網帖是否屬實,還需要相關部門的調查和核實,然後結合具體的證據、行爲人的職責範圍、造成的後果等多方面因素來綜合判斷。”徐偉律師建議,受害者需要盡可能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聊天記錄、短信、電話錄音、證人證言等。並(bìng)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詳細說明被舉報人的犯罪行爲,並(bìng)提供相關證據,警方将會對此進行調查,並(bìng)根據調查結果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如果對法律程序不熟悉或需要更專業的法律幫助,還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或律師可以爲她提供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服務。如果證據確(què)鑿,則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舉報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徐偉律師還表示,此次事件不管是否屬實,都引發瞭社會熱議,對慈善組織公信力造成瞭惡劣的影響。當地政府應迅速採取行動,徹底查清事實真相,及時通報調查進展和結果,給公衆一個滿意的交代。
慈善機構應敲響警鍾,做好行業自律和合規建設,加強組織内部管理,重建公衆對慈善事業的信心和支持,從而保障慈善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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