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5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起涉案金額達2.4億元的挪用公款案。涉案被告人褚金弟與兩名金主朱一星父子非親非故,自己也沒有參(cān)與朱一星父子的經營活動,卻挪用單位金額高達2.4億元的資金供其父子經營,且未收取分文利息。案卷顯示,褚金弟不符常理地挪用上億巨款供他人使用,竟緣於(yú)對方一句平價購房的承諾。
江蘇蘇州人朱一星與朱健系父子關系。2009年,朱健與他人投資成立蘇州迅達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hēng)“迅達投資”),從(cóng)事資金投資服務,該公司實際一直由朱一星和朱健父子倆聯手打點。
朱一星與在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局某财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财管中心)工作的褚金弟早年相識,是很要好的朋友,兩人經常一起相約喝茶聊天。2013年3月,朱一星欠捷達公司的借款到期,暫時無力歸還。朱一星知道褚金弟财管中心當會計兼出納,經手著(zhe)大量資金。“褚金弟自己是個工薪階層,個人沒有錢,但他是财管中心的财務人員,很多資金都會經過他的手,所以我們想讓褚金弟幫(bāng)忙從他所在的單位拿錢出來使用。”朱健事後供述稱。
於是,朱一星抱著(zhe)試試看的心理,找到褚金弟商量。朱一星稱自己參與經營的同裏湖山莊項目及北京、上海的投資項目存在資金缺口,詢問褚金弟能否幫自己渡過難關,把财管中心的錢借給自己使用數月,並(bìng)保證近期歸還。朱一星說完,褚金弟遲疑瞭一下,最終還是點頭答應瞭。之後,褚金弟便按朱一星授意,将财管中心的2300萬元挪出,並(bìng)借給朱一星。朱一星也信守承諾,四個月内便歸還瞭這筆錢。
正所謂萬事開頭難,朱一星第一次輕而易舉地借到褚金弟挪出的巨額資金後,此後的每一次“拜托”就變得例行公事瞭(le)。褚金弟也十分爽快,對朱一星的每一次要求都是有求必應,全部予以滿足。卷宗顯示,2013年3月至2016年10月三年多的時間裏,褚金弟、朱一星、朱健經預謀,利用褚金弟擔任财管中心會計兼出納、在履行村賬鎮代管職責過程中負責保管本單位法人印鑒章、财務專用章、轉賬支票的職務之便,採(cǎi)用擅自開具銀行金融憑證、加蓋上述資金專戶公章及負責人印章等手段,先後44次挪用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局公款共計人民币2.4億餘元。
剛開始朱一星父子沒給褚金弟添麻煩,他們一直信守承諾,哪怕是付高息向身邊(biān)的朋友借錢,也會想方設法按期歸還财管中心的欠款,這也是該非法的巨額借款行爲一直延續三年多的主要原因。然而到瞭(le)2016年10月,朱一星父子資金鏈出瞭(le)問題,導緻後期借用的巨款無法歸還。褚金弟這時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他知道如果還不出錢自己是要被刑事追究的。那段時間,褚金弟無數次地打電話給朱一星,催要欠款。但這時朱一星父子已回天無力,至案發時尚有3030萬元無力歸還。
褚金弟與朱一星父子非親非故,自己也沒有參與朱一星父子的經營活動,借出去的錢也未收取分文利息。那麽,褚金弟在三年多的時間裏,先後44次動辄把單位幾百萬、上千萬的公款借給朱一星父子使用,並(bìng)自願承擔風險,到底是出於(yú)什麽動機呢?
随著(zhe)庭審的深入,謎底被揭開(kāi)。
“款項借給朱一星父子,是因爲朱一星答應我如果購買同裏湖山莊别墅時候可以便宜一點,我很心動。而且一開始朱一星父子都是借瞭(le)就還,信譽很好,後來我便很信任他們。此外,主要是自己收取瞭(le)朱一星、朱健的好處(chù)費。”褚金弟在庭審中和盤托出。
從褚金弟主觀心理分析,褚金弟借出巨款更多的是出於(yú)僥幸心理,是基於(yú)對朱一星父子償(cháng)還能力的充分信任。認爲隻要能按期歸還,就不會被單位發現。當然僥幸心理支配隻是其随意挪用公款的一個主觀心态。褚金弟之所以願意出借,根本原因還是朱一星的平價購房承諾和事後的打點。
朱一星當時與旭日地産(chǎn)法定代表人李亞敏談好一起投資開發同裏湖山莊别墅,向褚金弟借錢時,便一直提到該項目,褚金弟表示出想在此處購置别墅的想法,朱一星便主動示好,當場(chǎng)拍闆說平價賣給褚金弟。
朱一星供述稱,褚金弟經手借給自己的第一筆借款2300萬元,一部分用於(yú)歸還自己公司的欠款,一部分借給李亞敏作爲成立新公司的注冊資金,還有一部分則用於(yú)購買旭日地産的股權,參與該公司在同裏湖開發的房産項目。但後來因種種原因,旭日地産的股權最後也沒有轉讓成功,平價購房的承諾也變成瞭(le)一張“空頭支票”。
朱一星畢(bì)竟是在生意場(chǎng)上混迹多年的老手,他當然明白借這麽多的錢光承諾肯定不行,還得祭出真金白銀。朱一星父子分三次向褚金弟賄送人民币23萬元。
褚金弟的履曆顯示,2008年8月,其就職於(yú)财管中心,並(bìng)擔任記賬會計,2009年年底直至2016年年底案發一直擔任該中心會計兼出納。在财管中心,褚金弟“履行村賬鎮代管”職責,也就是負責保管由該中心代管的各個村資金,包括記錄銀行日記賬,錄入記賬憑證及銀行對賬,對資金收入、支出的審核等。2009年11月17日,褚金弟從上一任手中接受保管财管中心公章、财務章、法人章。
“採(cǎi)用擅自開具銀行金融憑證、加蓋相關資金專戶公章及負責人印章等手段……”起訴書指控褚金弟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時這樣表述。由此可見,褚金弟之所以三年44次挪用巨額(é)公款,公章使用的不規範是重要原因。
一般來說,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在支取現金和轉賬的時候需要在支票上加印銀行的預留印鑒章,即法人章和财務專用章。如果兩個章由同一人保管就會出現嚴重風險,印鑒章保管人可以随時随地把公司資金任意支取或轉賬,因此,規範的做法是将财務專用章和公司法人章交由不同的人進行保管。而褚金弟一人掌管著(zhe)與财務相關的三枚印章,該單(dān)位财務管理顯然存在著(zhe)巨大風險。
據悉,該案發生後,蘇州吳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針對一些單位财務不規範等情況,著(zhe)力規範轄區内公共資金管理使用,加大财務風險防控力度,尤其是加強對工程、投資、融資、财務、資産(chǎn)管理、公章使用等關鍵環節的管控。
2017年3月20日,褚金弟主動(dòng)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檢察院投案,遂案發。案發後,偵查機關追回瞭(le)75萬元,其中包括褚金弟家屬退出的人民币25萬元。
2017年10月,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關於(yú)三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是否爲國家工作人員問題,是庭審中控辯雙方争論的焦點。蘇州市吳江區法院最終採(cǎi)納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褚金弟雖系合同編制的派遣工作人員,但其作爲财管中心的會計兼出納,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屬於(yú)國家工作人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被告人朱一星、朱健雖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法院認爲兩人向褚金弟提起挪用公款的犯意,且由兩人通過銀行轉賬,最終完成涉案款項從财管中心賬戶轉移,系共同與褚金弟對挪用公款經預謀並(bìng)實行犯罪,依法應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chù)罰。
經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和蘇州市中級(jí)人民法院審理,2019年5月5日該(gāi)案迎來二審判決結果:
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三年,並(bìng)處(chù)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bìng)處(chù)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
朱一星犯挪用公款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個(gè)月;犯行賄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一年二個(gè)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gè)月;
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賄罪,判處(chù)有期徒刑一年二個(gè)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gè)月。(文/魏華傑)
(除被告人外,涉案企業(yè)及其他人名均爲(wèi)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