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家庭教育促進法”出台。其中明確(què)規定瞭(le)家長在孩子的家庭教育方面承擔主體責任。同時,“家庭教育促進法”也規定瞭(le)一些學校的職責。
在“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章社會協同中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将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爲教師業務培訓的内容。學校可以採(cǎi)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並(bìng)及時聯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同時,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家長的需求,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如若中小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應當及時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bìng)爲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爲或者嚴重不良行爲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chù)理。
學校在家庭教育中的職責明確(què)瞭(le),那麽在日常工作中,一線的教育工作者也經常面臨一些實際問題。
問題一:家長對家庭教育認識不清,教師被迫“代替”家長進行家庭教育
有些家長(zhǎng)認爲,教育就是老師的責任,家庭教育也是老師來管,對孩子不管不問。導緻老師在孩子個人成長(zhǎng)過程中,不得不被迫承擔起瞭(le)一些家庭教育的責任。但老師終究不是家長(zhǎng),老師代替不瞭(le)家長(zhǎng)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問題二:家庭教育是自家事,學校無權幹涉
還有一些家長(zhǎng)認爲,家庭教育是自己的家事,自己想怎麽教育就怎麽教育,學校無權幹預,也不能提出相關的建議。這樣的家長(zhǎng)不願意接受學校的建議,也不願參(cān)加學校組織的家庭教育活動,導緻學校教育無法與家庭教育協同起來,出現“5+2=0”等現象,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出台,明確瞭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對家校各自的職責進行瞭明確的劃分。這一法律也在一線教育工作者群體當中引發熱烈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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